江西中医药大学院士工作站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通过院士工作站的建设和运行,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我国大健康产业中的特色和战略优势,整合与利用江西省乃至我校在中医药医疗、教育、科研、产业等领域的技术和资源特色,强化高质量科研工作对中医药事业新征程的支撑作用,建立中医药产、学、研一体化协同创新体系,推动科技成果转化,建立中医药传承、知识和技术创新的中医药科研组织模式和运行机制。
第二条凝聚院士及其工作团队的智慧与力量,形成对有效资源的高效整合与利用,不断探索和总结中医药预防和治疗疾病的方法和规律,发掘中药新资源、新品种、新产品,努力提高中医药在我国大健康产业中的战略地位,遵照《中国科协关于推进院士专家工作站建设的指导意见》,并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章 职责
第三条为学校制定发展战略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第四条与学校科研人员联合攻关,解决重大关键技术难题。
第五条与学校共建人才培养基地,引进、培养高层次创新人才,开展学术和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为我省区域经济、重点行业或产业发展提供科技战略咨询服务。
第三章 管理规定
第七条为保证院士及其团队在站期间顺利开展工作,由学校与院士及其团队所在单位签订《院士工作站入站协议》,协议内容包括研究内容、待遇、双方权利与义务、知识产权归属等。
第八条院士工作站主要工作内容为:
1、以学校已建立的中医药医教研体系为基础,构建我校产学研一体化的科技创新与新技术、新方法研究工作平台,承担并开展重大项目的孵育与协同攻关。
2、及时总结并不断优化中医药研究思路与方法,科学解决中医药防治疾病的关键问题和技术难题。
3、完成科研项目计划,产生一定的创新成果。
第九条 学校选派相关专家作为院士工作站的业务协作人员,院士及其团队科研人员作为学术指导专家,并配备必要的科研人员作为助手,参与科学研究。
第十条院士及其团队在站期间,应遵循学校相关管理办法,在项目研究各阶段,提供必要的研究数据和工作报告。
第十一条除有明确规定外,院士及其团队在站期间应遵守学校及工作站各项保密制度。
第十二条院士工作站遇到临时重大问题,通过召开工作站领导小组会议协商解决。
第四章 经费管理
第十三条工作站各项资金的管理与使用,须遵循厉行节约、合理合法的原则,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工作站各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工作站的运行、建设,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
第十五条科研专项经费按科研专项正式批复的预算书执行,如需调整按学校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规定的科目调整程序办理并执行。
第十六条建立资金使用报告制度,分年度如实报告经费使用情况及所取得的绩效。
第十七条日常运行经费的使用审批与报销按行政事业经费程序办理;科研专项经费的使用、审批与报销执行学校科研专项经费使用审批与报销程序。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本管理条例由江西中医药大学院士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管理条例自发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