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院士工作站工作委员会章程
(暂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院士工作站内部治理规范建设,保障工作委员会在院士工作站规范管理中有效发挥作用,制定本规程。工作委员会作为站内工作事务管理监督机构,对站内人事任免、人才建设、计划财务、科研管理等工作事务统筹行使监督、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工作委员会应当遵循站内相关章程,促进站内建设和人才培养,提高院士工作站工作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院士工作站日常管理规范化,促进院士工作站健康发展。
第二章组织
第三条工作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站内党委会研究决定、院士工作站主任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站内主要领导一般不兼任工作委员会主任,工作委员会挂靠院士工作站办公室。
第四条站内工作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为19-25名的单数,工作委员会委员应涵盖站内各类职能部门的管理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推荐,报党委会审议,院士工作站站长聘任。
第五条工作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续聘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届续聘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的2/3。在任期内,凡退休或调离者,即自然免任;连续三次不参加工作委员会会议者,委员会应取消其委员资格。工作委员会主任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增补工作委员,由站长工作会议审议通过,站长聘任。
第三章权限
第六条工作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工作事务相关的站内职能部门的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工作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工作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院士工作站内工作事务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站内章程或者工作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七条工作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恪守职业道德;
(二)遵守工作委员会章程,坚持公正、公开地履行站内事务管理监督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工作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站内章程或者工作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院士工作站下列事务决策前,应当提交工作委员会审议:
(一)站内重大的人事任免;
(二)特殊人才引进的标准与办法;
(三)对外合作交流等重大项目的财务支出;
(四)站内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工作事务。
第四章运行制度
第九条工作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度至少召开2次全体会议,审查站内日常工作管理状况。根据工作需要,经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院士工作站主任提议,或者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临时召开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商讨、审议相关事项。
第十条工作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工作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工作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工作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一条工作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重大事项应当以与会委员的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工作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工作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和直系亲属有关,或者具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
第十二条工作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列席旁听。
工作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
第十三条工作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院士工作站整体的工作进展、人才培养情况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工作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附则
第十四条本章程由江西中医药大学院士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章程自发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