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中医药大学院士工作站学术委员会章程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江西中医药大学院士工作站(以下简称“院士工作站“)工作规范和开展正常的学术活动,加强学术委员会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在科研学术事务中有效发挥作用,制定本规程。学术委员会作为工作站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
第二条院士工作站施行院士负责制,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术评价、学术发展等事务上的重要作用,完善学术管理的体制、制度和规范,尊重并支持学术委员会独立行使职权,并为学术委员会正常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保障。
第三条院士工作站学术委员会应当遵循学术规律,尊重学术自由、学术平等,鼓励学术创新,促进学术发展和人才培养,提高学术质量;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地履行职责,保障站内科研人员在科研、学术事务管理中充分发挥主体作用,促进站内科学发展。
第二章 组织
第四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2-3名,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及副主任委员由院士提名。委员会下设秘书处挂靠院士工作站,负责处理学术委员会日常工作。
第五条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为15-23名的单数,学术委员会委员由各单位推荐,院士工作站站长聘任。
第六条学术委员组成应考虑各学科平衡发展;学术委员会可根据学术发展需要从站外遴选、聘任国内外的相关学者、专家担任学术委员会顾问委员。
第七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任期制,每届任期4年,可连续聘任,但连任最长不超过2届,每届续聘人数一般不超过总数的2/3。在任期内,凡退休或调离者,即自然免任;连续三次不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者,委员会应取消其委员资格。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可根据工作需要,提名增补学术委员,由站内党委会审议通过,院士工作站站长聘任。
第三章 权限
第八条学术委员会委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知悉与学术事务相关的站内各项管理制度、信息等;
(二)就学术事务向相关职能部门提出咨询或质询;
(三)在学术委员会会议中自由、独立地发表意见,讨论、审议和表决各项决议;
(四)对站内学术事务及学术委员会工作提出建议、实施监督;
(五)站内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特邀委员及顾问委员根据院士工作站规定,享有相应权利。
第九条学术委员会委员须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国家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江西中医药大学各项制度与规范,遵守学术规范、恪守学术道德;
(二)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公正履行职责;
(三)勤勉尽职,积极参加学术委员会会议及有关活动;
(四)站内章程或者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条院士工作站下列事务决策前,应提交学术委员会审议,或交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并直接做出决定:
(一)科研队伍的建设规划,以及科学研究、对外学术交流合作等重大学术规划;
(二)科研成果、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
(三)科研人员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办法;
(四)学术评价、争议处理规则,学术道德规范;
(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组织规程,学术分委员会章程;
(六)站内认为需要提交审议的其他学术事务。
第十一条院士工作站实施以下事项,涉及对学术水平做出评价的,应由学术委员会或其授权的学术组织进行评定:
(一)站内科学研究成果和奖励,对外推荐科学研究成果奖;
(二)高层次人才引进岗位人选、名誉(客座)教授聘任人选,推荐国内外重要学术组织的任职人选、人才选拔培养计划人选;
(三)自主设立各类学术、科研基金、科研项目以及教学、科研奖项等;
(四)需要评价学术水平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院士工作站做出下列决策前,应当通报学术委员会,由学术委员会提出咨询意见:
(一) 制订与学术事务相关的全局性、重大发展规划和发展战略;
(二)院士工作站预算决算中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及使用;
(三)科研重大项目的申报及资金分配使用;
(四)开展中外合作研究、对外开展重大项目合作;
(五)站内认为需要听取学术委员会意见的其他事项。
学术委员会对上述事项提出明确不同意见的,院士工作站应当做出说明、重新协商研究或暂缓执行。
第十三条学术委员会按照有关规定及院士工作站委托,受理有关学术不端行为的举报并进行调查,裁决学术纠纷。
学术委员会调查学术不端行为、裁决学术纠纷,应当组织具有权威性和中立性的专家组,从学术角度独立调查取证,客观公正地进行调查认定。专家组的认定结论,当事人有异议的,学术委员会应当组织复议,必要的可以举行听证。
对违反学术道德的行为,学术委员会可以依职权直接撤销或者建议相关部门撤销当事人相应的学术称号、学术待遇,并可以同时向相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
第四章 运行制度
第十四条学术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每年度至少召开1次全体会议。根据工作需要,经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或者站长提议,或1/3以上委员联名提议,可以召开学术委员会临时全体会议,商讨、决定相关事项。
学术委员会可以授权专门委员会处理专项学术事务,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学术委员会主任委员负责召集和主持学术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以委托副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会议。学术委员会委员全体会议应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
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当提前确定议题并通知与会委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可以临时增加议题。
第十六条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重大事项须由与会委员2/3以上同意,方可通过。
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
学术委员会审议或者评定的事项与委员本人及其配偶或直系亲属有关,或存有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予以回避。
第十七条学术委员会会议可以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代表列席旁听。
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最终结论。
第十八条学术委员会应当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院士工作站的学术发展水平、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本章程由江西中医药大学院士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本章程自发布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