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协工作

当前位置: 首页 -> 科研管理 -> 科协工作 -> 正文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时间:2023-09-20 20:12:27 点击:

根据2016年6月1日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第九次代表大会通过的《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规定,结合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实际,修订《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协章程>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是全省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群众组织,是中国共产党江西省委员会领导下的人民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推动科学技术事业发展的重要力量。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接受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江西省委员会的组成单位。

第二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宗旨是: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在新时代担负起团结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听党话、跟党走的政治责任,按照统筹推进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的总体布局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坚持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坚持把创新作为引领发展的第一动力,把人才作为支撑发展的第一资源,把创新摆在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深入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乡村振兴战略、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军民融合发展战略,认真履行为科技工作者服务,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决科学策服务的职责定位,促进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科学技术人才的成长和提高,反映科技工作者的意见,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科学文化氛围,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群团发展道路,不断增强政治性、先进性和群众性,建设开放型、枢纽型、平台型科协组织,真正成为党领导下团结联系广大科技工作者的人民团体,提供科技类公共服务产品的社会组织,江西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把广大科技工作者更加紧密地团结凝聚在党的周围,为加快建设富裕美丽幸福现代化江西,共绘新时代江西物华天宝、人杰地灵的新画卷贡献力量。

第三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由省级学会、协会、研究会(以下简称学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由同级学会和下一级科学技术协会及基层组织组成。

第四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贯彻自主创新、重点跨越、支撑发展、引领未来的科技工作方针,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坚持独立自主、民主办会的原则和“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依照法律、《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第五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高举爱国主义旗帜,加强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科学技术交流,维护民族团结,促进祖国统一。

第二章任 务

第六条 组织引导科学技术工作者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凝聚科技工作者。密切联系科技工作者,反映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维护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建设科技工作者之家。

第七条 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倡导学术民主、优化学术环境,促进学科发展,推动自主创新,推进国家创新体系建设。

第八条 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创新争先行动,推进科技创新,参与科学论证和咨询服务,加快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应用,助力创新发展,为增强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作贡献。

第九条 弘扬科学精神,普及科学知识,推广先进技术,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捍卫科学尊严,提高全民科学素质。

第十条 健全科学共同体的自律功能,推动建立和完善科学研究诚信以及科学研究伦理监督机制,促进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培育科学文化,宣传优秀科技工作者,培育科学文化,弘扬中国科学家精神,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第十一条 组织科学技术工作者参与科技战略、规划、布局、政策、法律法规的咨询制定和有关社会事务的政治协商、科学决策、民主监督工作,建设江西特色高水平科技创新智库。

第十二条 组织所属学会有序承接科技评估、工程技术领域职业资格认定、技术标准研制、科技奖励推荐等政府委托工作或转移职能。

第十三条 注重激发青少年科技兴趣,提高科学素质,发现培养青年科学技术后备人才、杰出青年科学家和创新团队。表彰、奖励优秀科技工作者,举荐科学技术人才。

第十四条 开展民间国际科学技术交流活动,促进国际科学技术合作,发展同国(境)外的科学技术团体和科学技术工作者的友好交往,为海外科技人员来赣创新创业提供服务,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

第十五条 开展继续教育和培训工作。

第十六条 兴办符合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宗旨的社会公益性事业。

第三章 会 员

第十七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实行团体会员制。

学会和高等学校科协、大型企业科协等基层组织,符合条件的,经批准可成为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学会和基层组织发展个人会员。

第十八条 会员的义务和权利:

团体会员可推选代表参加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

会(以下简称代表大会),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监督权;参加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活动,对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提出建议和批评并进行监督。

团体会员须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接受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和决定,开展符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的各项活动,承担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

个人会员的权利和义务由省级学会和基层组织章程规定。

第四章 组织领导机构

第十九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简称代表大会)和它选举产生的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简称全委会)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机构。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是代表大会的常设机构。

第二十条 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由全委会召集。特殊情况下,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第二十一条 代表大会的代表名额和选举办法由常委会决定,其代表经省级学会、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基层组织及有关方面民主协商,选举产生。

代表大会代表实行任期制。

第二十二条 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和批准全委会工作报告;

三、制定和修改《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实施<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细则》;

四、选举产生全委会;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三条 全委会会议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由常委会召集。

第二十四条 全委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主席、副主席和常务委员;

三、审议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年度工作报告;

四、决定授予荣誉职务;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五条 全委会闭会期间,常委会领导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实施全委会确定的任务。

常委会的办事机构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

常委会会议一般每半年举行一次,由主席召集,也可由主席委托副主席召集。

第二十六条 主席主持常委会工作,副主席协助主席工作。

第二十七条 常委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委员会和专门委员会,协助审议需经常委会审定的有关事项。

各工作委员会的成员由常委会、全委会中的部分委员兼任,也可根据工作需要聘任部分成员。工作委员会的办事机构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机关的有关职能部门。

第二十八条 常委会的职权:

一、组织并监督本细则的实施;

二、决定举行并召集全委会会议;

三、执行代表大会、全委会会议的决议;

四、聘请有关方面的负责人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顾问;

五、批准团体会员的接纳或退出;

六、审议、批准全委会委员的变更或增补,决定常委会工作委员会的设置和变动及其领导成员和组成人员;

七、领导各工作委员会的工作;

八、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五章 省级学会

第二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省级学会是按自然科学、技术科学、工程技术及其相关科学的学科组建或以促进科学技术发展和普及为宗旨的在赣的社会团体。

第三十条 加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的基本条件:

一、承认《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遵守本《实施细则》;

二、按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依法登记;

三、有学术带头人和相当数量的会员;

四、经常开展国内外学术交流活动及科普活动,具有较强的服务科技创新、决策咨询和科学技术普及能力,编辑出版科学技术或科学普及刊物;

五、有健全的办事机构、固定办公场所和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一条 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省级学会向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提出申请,经常委会批准,即为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团体会员。

第三十二条 加入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省级学会接受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执行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承担并完成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委托的任务,选举代表参加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

省级学会在业务上接受相应的全国学会的指导。

省级学会退出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须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三条 省级学会会员代表大会每四至五年举行一次,决定学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和批准学会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制定、修改会章,选举产生新的理事会。

省级学会办事机构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三十四条 省级学会可根据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学会联合体,有条件的学会联合体应设立党的工作机构。学会联合体为非法人社团组织,其成立或解散须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常委会批准。

第三十五条 省级学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批准,给予限期整改、警告、撤销团体会员资格等处罚:

一、履职不力、组织涣散的,责令限期整改;

二、限期整改后仍无明显改进的,经批准,给予警告处分;

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严重违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造成严重不良后果的,经常委会批准,撤销团体会员资格。

第六章地方科学技术协会

第三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江西省范围内的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地方科学技术协会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地方组织,是地方同级党委领导下的人民团体。

第三十七条 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接受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接受设区市科学技术协会的业务指导。

设区市以下(含设区市级)学会接受同级科学技术协会的领导,业务上接受相应的上级学会指导。

第三十八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遵守《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决议,推选代表参加代表大会。

第三十九条 设区市和县(市、区)科学技术协会代表大会每五年举行一次,决定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审议本地区科学技术协会委员会的工作报告,选举产生新一届领导机构,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章基层组织

第四十条 科学技术工作者集中的在赣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工业园区及有条件的乡镇、街道、社区等建立的科学技术协会(科学技术普及协会),是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基层组织,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开展活动。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联系指导农村专业技术协会等基层组织。

第四十一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和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依规模和影响发展符合条件的基层组织作为团体会员。

第四十二条 基层组织应立足自身特点,动员和组织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普及科学技术,推广实用技术,助力创新驱动,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第四十三条 基层组织应大力发展个人会员,及时准确反映基层科技工作者的建议、意见和诉求,建好科技工作者之家、广交科技工作者之友。

第八章工作人员

第四十四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机关对其工作人员按照国家及江西省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五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学会对其工作人员根据其编制性质和管理的需要,执行相应的人事管理制度。

第四十六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按国家及江西省对事业单位的管理规定进行管理。

第四十七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工作人员应热爱科学技术协会的事业,牢固树立为科技工作者服务的思想,持续改进工作作风,深入实际和基层,密切联系和真诚服务科技工作者,不断提高政策水平、专业技能和社会服务能力。

第四十八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及所属团体工作人员应自觉加强纪律和道德约束,共同维护科学技术协会作为科技工作者之家的良好形象,不得肆意贬损诋毁。如有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四十九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养和教育,有计划有组织地开展培训工作,提高工作人员的政治和业务素质。

第九章经费及资产管理

第五十条 经费来源:

一、财政拨款;

二、资助;

三、捐赠;

四、会费;

五、企事业收入;

六、其他收入。

第五十一条 建立学术交流、科学技术普及、人才举荐和奖励等专项基金。

第五十二条 建立常委会领导下的民主理财管理体制。

第五十三条 各级科学技术协会的经费、资产及国家和地方拨给科学技术协会的不动产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和任意调拨;各级科学技术协会所属企业、事业的资产隶属关系不得随意改变。

第十章 附 则

第五十四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简称江西省科协。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会址设在南昌。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的英文全称是JIANGXI ASSOCIATION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缩写为JXAST。

第五十五条 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全委会依照《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章程》和本《实施细则》制定、修订相关管理办法。

第五十六条 省级学会可依据有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规定、本《实施细则》制定学会章程。

第五十七条 地方科学技术协会可根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经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第八次代表大会通过实施。本《实施细则》解释权属江西省科学技术协会。

CopyRight© - 2020江西中医大学院士工作站

地址:江西省南昌市湾里区兴湾大道818号

联系我们:13266666666

邮编:330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