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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中医药大学院士工作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暂行)》
2020-03-28 22:18  

江西中医药大学院士工作站科研项目管理办法

(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院士工作站科研项目的全过程管理,实现科研计划管理的规范化、科学化,提高科研经费的投资效益,调动科研人员的积极性,确保院士工作站战略目标的实现,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院士工作站科研人员要充分认识学校的资源与条件在科研工作中的重要作用,增强法律意识,遵守国家有关法规和相关规定,自觉规范科研行为。

 

第二章 项目申报与立项

第三条 院士工作站科研项目的设立范围应符合我校院士工作站的主要研究方向,结合院士自身研究方向及学校整体发展目标的原则设立。

第四条 科研项目申报采取定向委托和招标相结合的方式。定向委托项目由院士指定项目负责人,经过专家组评审确定。招标项目由站长工作会议征询学术委员会意见制定和发布招标项目申请指南,按照“公开透明、公平竞争、择优支持、突出重点”原则,经过专家组评审和站长工作会议审议确定。

第五条 院士工作站科研项目的管理实行站长负责制,对项目的检查和验收坚持“鼓励创新、稳定支持、定性评价、宽容失败”的原则。

第三章 项目经费管理

第六条 院士工作站科研项目的经费来源主要包括:院士团队自带科研经费、学校配套科研经费、工作站申报纵向科研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经费等。

第七条 科研项目经费的支出应当符合江西中医药大学、科技部和财政部的有关财务规定。使用范围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燃料动力费、仪器设备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其他支出等。

 

第四章 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八条 立项批准的科研项目实行“校站”二级管理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相结合的管理模式,项目管理主体(责任人)为“副站长”,具体工作由项目管理办公室负责。对获得资助的纵向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按照相关要求如实填写“计划任务(合同)书”,科研合同一经签署,该项目即正式列入院士工作站科研管理范畴。

第九条 科研项目一经批准立项,将在校内办公系统发布立项通知。项目负责人应在通知公布一周内将获批项目的相关信息录入科研管理系统,学校负责审核认定。涉及保密信息内容的除外。

第十条 计划项目下达后,项目组必须按批准的科研计划任务(合同)书的要求开始研究工作。在项目执行期间,项目负责人应每季度一次书面或会议汇报项目进展,在非结题年度的1231日前向院士工作站提交项目阶段进展报告,并提出下一年度工作计划。在项目结束时应提交项目结题报告,经站长签字同意后进行结题或验收。

第十一条 科研项目实行项目负责人制,项目负责人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和时间执行合同。研究中要注意做好科研原始资料包括各项数据的收集、核对和整理,认真填写《科学研究记录本》,及时向项目管理办公室反馈研究过程中比较重要的信息及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第十二条 项目的研究内容不得随意改变,如确实因特殊情况需要调整或改变计划时,则须按各类项目批准的主管部门相关管理规定办理手续,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生效。无故终止项目研究或因责任事故而未能完成者,学校将追究其责任。未经批准而变更研究内容的,按未完成处理。

第十三条 项目负责人一般不得随意更换。因特殊情况(如出国、病休、调动等)离开该项目研究工作半年以上者,须在项目管理办公室备案。如时间过长或其他原因需更换项目负责人的,须经站长同意后,由科研处报送项目批准的主管部门审批。如无合适人选更换则按中止项目办理,并按规定追缴项目经费。

第十四条 对于未完成计划或方案有问题的项目,站长可根据情况暂时中止、调整或取消项目资助。项目原定资助期满后,对于完成情况特别优秀的项目,经学术委员会和站长工作会议审定同意,可给予继续资助。

 

第五章 成果归属与奖励

第十五条 院士工作站批准立项的科研项目,其研究成果归院士工作站及学校所有。研究报告及发表学术论文必须标注院士工作站名称(江西中医药大学院士工作站;或:Academician workstation of Jiangxi University of traditional Chinese Medicine, JiangXi 330004, P.R.China)作为作者所在单位之一,同时可注明作者本人的单位名称。论文发表或专利转让需取得学校和院士工作站同意。

第十六条 工作站科研项目及其知识产权属学校所有,有关人员不得私自转让或泄密。如有违反,经查实后对有关责任人进行批评教育,并责成其所在单位给予相应处理;对不听从劝阻或情节严重的将给予通报批评,并对违反规定的科研人员在其职称晋升、岗位聘任、成果奖励和其所在部门的科研编制下达等方面给予一定限制。情节严重,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将追究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江西中医药大学院士工作站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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